第一,基于政策供給視角,政府要注重平臺監管的頂層制度設計,構建合意性的平臺監管制度體系。建立合意的制度供給,首先要填補既有監管關鍵議題與關鍵監管行為的制度空白,平臺監管的首要任務就是在政府層面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,保證平臺監管有法可依。其次要為制度和政策供給制定相應的配套細則和制度闡釋,使得法律法規的實施更具精準化和場景化。 第二,基于平臺治理視角,要建立“價格治理—技術治理—社會責任治理”三維治理融合制度體系。其中,政府和平臺企業仍可通過傳統價格機制對市場進行規范,平臺企業可通過價格結構的規范化設計進行用戶治理,政府則可以通過價格機制與競爭效果進行反壟斷認定和反壟斷規制。技術治理維度,平臺企業可以通過大數據監控平臺內用戶的交易行為,通過硬性約束和軟性激勵機制規范平臺用戶市場交易行為;政府需要創新大數據監管路徑,利用互聯網、人工智能、大數據等技術賦能平臺監管,防止平臺企業通過數據壟斷、數據濫用等行為開展剝削性定價以及損害消費者整體社會福利,建立多部門協同、多層次統一指揮的智慧監管、智能監管新體系。 第三,基于社會生態視角,要打造社會資源支持、社會環境協同的社會共促機制。社會生態治理要求尊重平臺發展邏輯和發展階段,特別是社會公眾的公共期望要進行合理定位和調整,以包容開放的態度看待平臺運營邏輯,為新業態的發展提供成長和容錯空間。 (摘編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、管理學博士肖紅軍和助理研究員陽鎮,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商學院碩士研究生商慧辰發表在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》的《平臺監管的多重困境與范式轉型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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